澳大利亚合同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根源是来自英国普通法。 虽然大致上是按照普通法,在某些方面,合同内容会受到条文法的影响 – 如《2010 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Cth))。
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一个重要要素- 双方都需要付出对价。 换句话说, 如果只是单方作出承诺如赐予某些物品给另一方。 这类的承诺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受益方也应作出对映的承诺或对价 ( consideration)。
报酬 (合约生效要素) 回返目录
合同法不指定对价价值相比合不合理。 一支普铅笔以对价相换一百美元也能成为使合同有效的对价。
如果对价存在, 口头合同也能生效。 对价规则有一个例外 – 受益方不需付出对价如果赐予承诺是在印章 (seal)书面下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者不需付出对价。就算没付出对价,受益者也能以盖上印章的合同索取承诺者履行赐予的承诺。
Swan River
履行责任 回返目录
一般的合同争议可列为以下情况种类
– 超出时限履行条款
-‘所售卖货物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契约标定
如果受害方有意解除合同, 必须证明被违约条款是基本条款或对方先期毁约。
先期毁约是指履行责任未生效时,一方以言态或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为了使得解约权可以更加明确应用, 最妥善的方法是双方事先在协议上指定有确定性的解约依据, 比如受害方可发出再次履行忠告,14日之后立即解约。此类解约方法必须协议磋商时指定并成为合约条款。
单凭普通法原则来判断违约程度是否足以认受害方立即中止合约, 是有一定的风险, 若是没足够依据解约, 反而被告毁约。
豁免债任 回返目录
以下介绍免债抗辩 :
合同落空而解除 : 合同落空的因素应属于无法预测的事事
合同了结
合同了结情况有几种
~履行完成
~和协解决
~履行被阻挠
~受害方接受违约方的毁约显示
一但合约被解决, 受害方无必履行未到期的义务. 这些责任跟着合同的解除, 以被废除。
受害方 可从违约方索取损失陪尝。赔偿费额依据损失程度来计算。损失项目应该在合理预测范围之内。
通用条款或格式条款 boilerplate clauses 回返目录
某些常见的合同条款可被称为 boilerplate clauses (通用条款或格式条款)。
在商谈协议时, Commercial Terms (商务条款)最受注重, 因为这些条款是双方想达成的基本协议, 如价钱及交付的对价, 而 boilerplate clauses(通用条款或格式条款) 有助于合同整体的顺利操作, 减少容易起争议的疑点。
下列是惯用的条款 —
Severance of unlawful provisions
分割出被判无效或违法合约条款, 并保持剩余条款的有效性
Entire contract clause
这是肯定协议书条文的完整性并排除任何口头上及默认的协议或单方声明的责任 。
Language of contract
合同的优先语言 – 当条文是由双语记载,列如中文及英文, 而某些部份发生矛盾, 就必须事先指定是否英文或中文版本为准。
Dispute resolution
纠纷解决机制, 未走诉讼途径,先设法磋商和解, 再走仲裁或法院诉讼并指定地点。
Choice of law
管辖法律 – 在商议国际合约时, 各方毕竟偏向认定各自祖国法律作为合约的管辖法律。
Third party’s rights
排除第三方对合约可得到任何利益或权力的可能性
Non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不侵他人知识产权的保证。如果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起诉, 那承诺者必须作出负责, 但受益方一般会受到以下的几项约束 —
– 必须马上通知承诺者任何侵权的索赔
– 听从承若者对待侵权索赔的指示
– 未得承若者许可之前不能承认侵权索赔
Notification and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履行合约所需的通知方法及指定各方执行合约的代理人
Duplicate agreements
合约副本同时起效
因”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得到履行责任的豁免